好多被拆迁人都面临的一个相同的问题,房子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在村里建的,没有办理任何的建房手续,住了大半生的房屋,建房时没人管,住房时没人问,怎么一说要拆了就变成违建了!
而不久之后就会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好多人在此时,由于不知道该怎么样应对,最后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房子被拆。那么老百姓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就一定要按照通知书上所述,尽快拆除吗?
一张看似合法、依据充分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也有几率存在着诸多违法之处,下面王律师就通过多年的办案经验,来对《限期拆除通知书》中有几率存在的违法之处做多元化的分析,希望能帮助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拆通知时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责令限期拆除的权利,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权利。
因此,百姓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时要首先判断的是依据自己房子是不是在城市规划区做多元化的分析作出主体是不是正确,在城市规划区应由县级以上规划部门进行认定及处罚,在乡村规划区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认定及处罚,但是现实当中常存在执法大队、城管局来对房屋进行认定及处罚,显然违法职权法定的原则。
在以往代理的案件中,甚至有政府部门将通知作出送达的当天作为限期拆除的期限。试想,在接到通知还来不及反应的老百姓,如何在一天之内搬离呢?部分行政机关为达到快速拆迁的目的不惜违反合理行政原则,随意出具文书,并未考虑该文书的实际可行性。
对此,王律师建议百姓在收到这类“任性”的文书时,勿要被违法通知冲乱理性,需及时主张权益,避免错过时效耽误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告知百姓其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作为行政机关,在对百姓作出不利决定前,应当将不利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百姓。此外,限期拆除房屋对于百姓的实体权利产生严重的影响,也应遵循正当的行政程序,即履行告知、听证程序,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就是根据我们上述内容所提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若是被拆迁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文书后既不提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则才能实施行为,反之也就是说,如果在被拆迁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在合理合法的维权期限内容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将能够暂时中止的进程。
行政复议:被拆迁人应当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反法律建筑决定书》60日向相关政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所以,如果行政机关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应当提出抗辩。
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被拆迁人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那么应当在收到决定书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上可知,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依法送达之日起的6个月内,行政机关依法是无权对房屋实施的,即使到了文书作出后6个月内的最后一天,行政机关也无权进行拆除涉案房屋,必须等到起诉期限届满后再推进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程序。而对于那种今天贴出通知,明天就实施行为的做法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作为被当事人是有相应的救济权利。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