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银高速下行K0+600M高速公路修建控制区不合法高炮广告产权方:你(单位)涉嫌在青银高速下行K0+600M处高速公路修建控制区不合法设置高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法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法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则,现责令你(单位)于七日内自行撤除该不合法高炮广告牌。假如不服本决议,能够依法在六十日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实行处理决议,也未在法定时
【摘要】 你(单位)涉嫌在青银高速下行K0+600M处高速公路修建控制区不合法设置高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法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法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则,现责令你(单位)于七日内自行撤除该不合法高炮广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