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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责令期限撤除决议被承认违法后据此作出的行为亦属违法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01-09 00:22:50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则,城乡规划主管部分作出责令期限撤除决议系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分期限撤除的前置程序。责令期限撤除决议被承认违法后,行政机关以此为据作出的行为亦属违法。

  再审恳求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秋文,女,1969年6月19日出世,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大街。

  再审恳求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国祥,男,1969年12月24日出世,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大街。

  被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三路28号。

  被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衢州市归纳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顺风东路7号。

  原审第三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大街办事处。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衢化大街文昌路63号。

  再审恳求人吕秋文、洪国祥诉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柯城区政府)、衢州市归纳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衢州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7)浙08行初31号行政判定:一、驳回吕秋文、洪国祥对衢州执法局的申述。二、承认柯城区政府吕秋文、洪国祥建立的坐落浙江省××××化大街溪东埂村东南处修建物的行为违法。吕秋文、洪国祥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浙行终447号行政判定:驳回上诉,保持一审判定。吕秋文、洪国祥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恳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完结。

  吕秋文、洪国祥向本院恳求再审,恳求:1.吊销二审判定;2.吊销一审判定榜首项,判定衢州执法局撤除吕秋文、洪国祥修建物违法;3.依法纠正《责令期限撤除告诉书》送达地址过错问题;4.依法纠正被恳求人撤除吕秋文、洪国祥修建物的法令依据;5.依法查清并纠正一审判定中关于是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以及该法法令适用问题、涉案地块是否归于城市、镇规划区、设备用地处理程序,并按规则由被恳求人供给对应依据。首要现实和理由为:1.吕秋文、洪国祥饲养用房地点地归于设备农用地,并非需求处理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的建造用地,一、二审确定现实不清。2.吕秋文、洪国祥饲养场修建早于《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法令》的施行时刻,其时没有针对乡村的规划。衢州市规划局柯城分局的《函》并不是违背相关规章的修建的终究确定。3.柯城区政府及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大街办事处(以下简称衢化大街办)参加吕秋文、洪国祥修建物的行为并不能否定衢州执法局参加强拆的现实。衢州执法局不只参加了吕秋文、洪国祥修建物,并且参加整一个完好的进程,作出《责令期限撤除告诉书》等行为。不管从现实仍是法令确定上,都不能否定衢州执法局参加强拆的现实,其作为被告适格。4.原审判定关于《责令期限撤除告诉书》送达地址依据未予检查。5.吕秋文、洪国祥饲养场坐落乡村,不归于城市、镇规划区,原审判定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法令》第三十六条榜首款的规则,系适用法令过错。6.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方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吕秋文、洪国祥有陈说、申辩和听证的权力。衢化大街办称已充沛听取吕秋文、洪国祥陈说和申辩,但未供给相关的依据,法院应当确定其没有依据或许没有听取陈说和申辩。

  本院认为:在一审、二审现已以程序违法为由承认案涉行为违法后,吕秋文、洪国祥依然向本院恳求再审,意图是承认该行为在实体上违法并要求承认衢州执法局参加行为,故本案应环绕案涉修建物是否归于违背相关规章的修建、柯城区政府的责任规模以及衢州执法局是否系适格被告等问题进行检查。

  榜首,关于吕秋文、洪国祥提出的案涉用地系用于饲养的设备农用地,无需批阅,不归于违背相关规章的修建的定见。经检查,原疆土资源部、原农业部《关于完善设备农用地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疆土资发〔2010〕155号)规则,农业设备的建造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恳求,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阅赞同。设备农用地审阅赞同后,乡镇政府详细监督设备建造和用地协议的施行。设备用地不得改动土地用处,制止私行或变相将设备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造。关于未经审阅赞同的设备农用地,要依法依规做处理。从一审、二审审理状况看,吕秋文、洪国祥并未供给案涉修建通过县级政府审阅赞同的资料,且从查明的状况看,案涉修建在撤除前租借给别人用于家具出产,并非用于饲养,故其提出的该项建议缺少依据,不能成立。

  第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则,城乡规划主管部分作出责令中止建造或许期限撤除的决议后,当事人不中止建造或许逾期不撤除的,建造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能够责成有关部分采纳查封施工现场、等办法。本案中,衢州执法局初步查明案涉修建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后,请衢州市规划局柯城分局核对承认案涉修建是否通过规划部分答应还有是不是归于尚可采纳改正办法消除影响的景象。衢州市规划局柯城分局回函称,案涉修建未经规划部分批阅,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法令》第五十九条之规则,该行为归于无法采纳改正办法消除影响的行为。衢州执法局先后作出《奉告书》和《责令期限撤除决议书》,要求吕秋文、洪国祥自行撤除。因吕秋文、洪国祥没有自行撤除,柯城区政府具有责成有关部分进行撤除的法定责任。

  第三,本案中,柯城区政府向衢化大街办发函,责成衢化大街办对涉案违背法令修建依法予以,结合柯城区政府作出的《催告书》和《决议书》,一、二审法院确定涉案强拆行为的主体为柯城区政府,并无不妥。吕秋文、洪国祥仅以撤除当天衢州执法局指使工作人员参加为由,建议衢州执法局与柯城区政府同为本案被诉行为的施行主体,而未供给衢州执法局实践参加强拆的依据。吕秋文、洪国祥的上述建议缺少现实与法令依据,不予支撑。

  第四,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则,城乡规划主管部分作出责令期限撤除的决议系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分期限撤除的前置程序。衢州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期限撤除决议书》因送达程序违法被衢州市人民政府在复议程序中承认违法后,柯城区政府以此为据作出的行为亦属违法,一审、二审对此节的确定正确。

  综上,一审判定驳回吕秋文、洪国祥对衢州执法局的申述,承认柯城区政府涉案强拆行为违法,并无不妥。二审判定予以保持,亦无不妥。吕秋文、洪国祥的再审恳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则的景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说》榜首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则,裁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