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规中,责令限期拆除一般有两种概念,一种是属于行政处罚,另一种属于行政强制命令,是行政管理中一种纠错或法定强制行为。所以在征地拆迁中当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一定要在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维权,否则有很大的可能性自己的家就会被强行拆除了。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要对大家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要稳住情绪,通过以下途径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我们先要从事实部分入手,第一步应明确涉案建筑物是否具体,是否属于当事人的房屋;然后再核对将涉案建筑物认定为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是否准确,如果该房屋的确并非违建,该部门却将自己的房子认定为违建,认定情况并不符合事实,当事人可以直接阐述,但这部分需要当事人来举证说明。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合法性部分入手,主要是探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主体上、内容上以及程序上的合法性:
第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作出主体是不是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主体机关有两类,第一类是处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反法律建筑,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第二类是处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反法律建筑,是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第二,《决定书》的作出程序是不是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应该先调查取证,如果的确存在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的情形,需要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自行拆除,只有在当事人逾期仍不停止或拆除时,才需要向当事人送达这份决定书。
第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内容和格式是不是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首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应该明确载明救济途径及期限,告知当事人能申请复议或起诉;其次,《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应该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拆除时间,如果在该决定书中只给予当事人一天或两天的时间自行拆除,就违反了行政法上的合理原则,那么该决定书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也是不合理的。
综上,在掌握了行政部门作出该《决定书》的违法点之后,被拆迁人就可以主动展开后续维权行动了。同时,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提示警醒我们,无论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均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切勿错过最佳的维权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