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浙江省电瓶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电瓶车销售者、维修者不得拆除或改变已登记电瓶车限速装置;不得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瓶车的。
在确认为其安装雨棚和改装车辆的商家名称与地址后,辖区交警联系商家负责人进行询问,当被告知安装雨棚和违法改装电瓶车涉及嫌疑违反法律时,商家负责人李某表明了自己知晓这个规定,但是为了电瓶车车辆销量,还是心存侥幸为买家免费安装雨棚和改装车辆。
在证人证言与大量事实证据面前,李某对已登记电瓶车安装雨棚和非法改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认定,李某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至第四项与第二十六条规定,电瓶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瓶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最终,民警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一)拆除或改变电瓶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瓶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改变已登记电瓶车限速装置,导致电瓶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电瓶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瓶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瓶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瓶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瓶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加装雨棚导致车体面积扩大,增加了碰擦事故的发生率,影响电动车转弯的机动灵活性,不利于驾驶者快速避险。
电动车加装雨棚后,在行驶过程中增加了阻力,轻易造成重心不稳。加装雨棚后,电动车的高度、宽度都发生了变化,遇到拐弯、刮风或路面湿滑时,车身就易发生摆动和侧翻,引起交通事故。
电动车加了雨棚后,还增加了车与车之间的碰擦事故的发生率,也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一个原因。虽然雨棚下方多是透明的,但骑行者视线仍会受到一定遮挡。若发生碰撞或是侧翻,受到雨棚遮挡,骑行者不容易跳车,容易增加交通事故的伤亡率。
遮雨棚为加厚塑料材质,高度正好是一个行人或者一个骑车人最要害的眼睛部分,还有面部,若发生紧急状况,擦碰到行人,或挂到其他非机动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坚硬的金属支架可能会与骑行者的头部、面部、胸部等部位发生碰撞,造成二次伤害,在意外发生时,对骑行者造成致命伤害,成为“夺命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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