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和一、二、三村土地一级开发工程的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未能在拆迁公告规则的搬迁期限内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拆迁人北京市土地收拾储藏中心向阳分中心向我局提出判决请求,我局受理后并依法作出《北京市城市房子拆迁胶葛判决书》,现公告事项如下:判决书文号朝房裁字(2013)第225号;房子坐落向阳区广和东里八巷15号;被拆迁人姜殿仑、袁世伟、马成功、陈文;判决书作出时刻2013年12月31日。
一、被请求人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向阳区广和东里八巷15号的房子腾空交给请求人撤除。自建房自行撤除,逾期未拆,交由请求人同时撤除。
二、由请求人为被请求人姜殿仑、袁世伟、马成功、陈文供给向阳区东坝乡后街村甲1号院北房39、40号的房子作为暂时周转房,周转期限三个月,期满后自行解决住宅并腾空周转房。周转期间的房子租金、水、电费用由被请求人承当。
三、被请求人应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请求人清晰对翠成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定见。
如被拆迁人不服判决书,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向阳区人民政府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向阳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法定申述期限届满后,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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