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对于经历过拆迁的人来说,一点都不陌生。拆迁开始,只要您的房屋没有房产证或土地证就有可能接到有关部门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某某房屋是违法建设,限你在某年某月某日前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据某某法律和法规,将予以”。象征权力的大红印章分外惹眼,拆迁户们很难不被吓到。其实我们大家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判断通知书是否合法。
要看通知书是由哪个机关作出的,是不是满足我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房屋所占土地是国有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机关应该是区、县国土局或规划局;如果所占土地是集体的,就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另外,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前必须要进行现场勘查等程序,而不仅以有证没证就判断违法与否。
要看房屋的位置描述、处罚的主体是不是正确;处罚的种类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的范围等。
一般情况下,通知书应当明确自行拆除的时间范围,以及不自行拆除的法律后果。只有对相对人产生了实际影响,才能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能采用复议或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如果通知书仅仅是对事实的描述,而没有作出任何处罚,就当然不具有执行力,也就无需复议或诉讼。当然,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极少。
是否告知救济权利主要影响起诉期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允许超出2年。
实践中,拆除“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往往是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其真实目的是减少甚至是免除对拆迁户的补偿。一旦遇到这一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