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4日被告XX街道办事处向原告XX送达《责令期限撤除通知书》,要求7日内自行撤除违法修建物和其它设备,2018年9月23日由被告XX街道办事处。判定如下:承认被告撤除原告房子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8年9月23日原告坐落河北省XX路两边合法房子被被告不合法。原告以为,上述房子是原告合法财产,受法令保护。而被告截至于至今从未获得任何合法征收手续,也未向原告出示任何合法强拆手续的状况下,就私行违法了原告的合法房子,显着归于严峻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别的,被告并不具有的主体资格,而且程序严峻违法。所以,该违法强制行为存在许多违法景象,归于违反法令的行政行为,严峻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则,原告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望贵院判如所请。
在通过被告依法查询,确认原告的修建物既归于违法用地,也归于违反法令修建。被告出于拆迁全体作业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原告归于双违的修建依法进行撤除,是合法合理的。
2、2018年9月20日XX市城乡规划局XX分局关于XX村XX路以东区域规划手续处理状况复函。
原告对被告提交根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实在性均不认可。被告对原告提交根据1不具有合法性,根据2不认可,根据3不能证明撤除主体是被告,也不能证明修建物置办物属原告一切,不能证明该修建物置办物的合法性。
根据本院承认的上述根据,能确认以下现实:原告XX系XX区XX办事处XX村乡民,在XX市XX区XX路两边承租场地处,2004年自建办公室7间,厂房2间,仓库9间合计1100平房米。2018年9月14日被告XX街道办事处向原告送达《责令期限撤除通知书》,要求7日内自行撤除违法修建物和其它设备,2018年9月23日由XX办事处。
本院以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不是符合法令进行审阅查看。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制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则,占用土地、制作房子和其他设备均应经有关行政主任部分批阅。未经批阅的制作行为应属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修建物依法应予撤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则,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获得村庄制作规划许可证或许未按照村庄制作规划许可证的规则进行制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中止制作、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能够撤除。被告河东街道办事处不归于乡、镇人民政府领域,不能按照城乡规划法赋予城镇的职权实行法定责任。作出《责令期限撤除通知书》未适用详细法令和法规,应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根据,这以后的撤除行为未根据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规则撤除涉案修建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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