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们)于 2004 年在武城县县城北方街以南、向阳路以东、盛泰庄园居住小区以西、漳南街以北建有二层住宅楼及附属物一处,该建筑物(设备)没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建造手续。本机关以为,你(们)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另,依照武城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同意的武城县 2012 年国民经济与社会继续健康发展计划,你(们)所建违法建筑物(设备)所占土地已列入武城县妇幼保健中心建造用地规模。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本机关拟责令你(们)期限自行撤除上述违法建筑物(设备)。你(们)可自收到本奉告书后七日内向我机关进行陈说、申辩及行使其他法定程序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