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乡受持续强降雨影响,部分危旧房、土坯房、附属房等出现某些特定的程度损毁,严重威胁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有效消除农村危险房屋安全隐患,防止房屋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政策,决定对下坝乡范围内农村危旧房屋进行清理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六)其他影响村容村貌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大拱棚、残垣断壁、破旧围栏、旱厕等。
(一)自行拆除时间: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企业的危房由权属人尽快自行拆除,若无能力自行拆除的,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拆除。
(二)依法处置时间:2022年7月24日起,权属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并由乡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依法统一组织拆除。
危房拆除过程中,由乡村和权属人共同如实记录,建立农村危险房屋拆除档案资料。
(一)农村土地新建建筑应严格执行“拆旧建新”的原则,坚决杜绝“一户多宅”、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赡养人居住在危旧房的,子女应及时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司法机关予以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三)对因应拆未拆的危旧房及构建物坍塌造成他人伤害及财产损失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对房屋房主进行处理,并赔偿他人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安全事关民生福祉,改善人居环境人人受益!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共同建设美丽下坝!
不重视房屋安全业主会被追究什么法律责任?业主需履行哪些与房屋安全相关的义务?
拒不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或实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导致人员、财产损失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 拒不配合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或采取解危措施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等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可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管理责任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隐患房屋倒塌等危害别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情况严重的,可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1. 依照设计功能、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屋子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