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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车亭案例

任何政府机关都能强拆“违背法令修建”吗?

来源:候车亭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11 02:16:52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准则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

  2013年5月2日,宁乡县(后改为宁乡市)政府下发宁发(2013)6号《关于快速推动金玉城镇工业集中区建造促进城镇工业继续健康发展的决议》,决议在玉煤大路××龙铺镇黄山村地段选址、规划总面积25平方公里左右的新式工业园区。

  2014年1月期间,邓某在宁乡县××××组新建住所,占地110平方米。该房子及土地在前述的新式工业园区规划用地范围内。2014年1月17日,宁乡县国土局作出《责令中止国土资源违背法令规定的行为告诉书》,要求邓某中止违法建造行为。2014年4月24日,宁乡县国土局向邓某下达《责令期限撤除告诉书》(以下简称撤除告诉),限邓某于2014年4月27日前,自行撤除其违建房子。2014年4月28日,宁乡县政府作出宁政函(2014)79号批复(以下简称79号批复),赞同宁乡县国土局作为法律主体,将邓某违建房子予以撤除。

  2014年4月28日,宁乡县国土局、城管局、公安局与XX镇政府联合行动,将邓某违法所建的房子予以,一起强制将邓某承揽的责任田、林地、旱土、鱼塘以及祖坟地点土地等予以征收。2014年8月7日,邓某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恳求承认宁乡县国土局等被告其房子、其责任田等行为违法,揭露赔礼道歉并补偿经济丢失1000万元。2014年12月4日,经法庭释明,一审庭审中邓某承认仅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宁乡县政府同意宁乡县国土局施行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批阅行为,宁乡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宁乡县国土局等未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联合邓某的房子,强行征收邓某的责任田等行为,违背法定程序,应确定违法。强行征收土地行为没有批阅手续,亦是违法。因邓某未提交相应依据证明其详细丢失,对其要求补偿1000万元经济丢失和赔礼道歉的恳求,本案中不予处理,邓某可依法另行建议权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定:承认宁乡县国土局、宁乡县城管局、宁乡县公安局、回龙铺镇政府联合邓某房子、强行征收邓某承揽的责任田、林地、旱土、鱼塘以及祖坟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所以,遇到法令问题,我们别怕,活跃联络律师维权。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求全面专业的常识,需求对大局的把控,需求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历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子中冷静地剖析并作出正确的判别。而关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到达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分无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