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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车亭案例

撤销《自行拆除违反法律建筑告知书

来源:候车亭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11 02:16:36

  李先生系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某村村民,李先生在临泉县租赁当地村民的土地建设房屋及厂房,面积约四百多平方米。所在土地面临征收,因征收补偿不合理,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7年8月,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李先生下达临城管告字[2017]第×号《自行拆除违反法律建筑告知书》,告知李先生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一日内自行拆除违反法律建筑。李先生慕名找到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拆迁维权事宜全权委托律师。

  律师认为,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上述《告知书》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遂协助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前述《自行拆除违反法律建筑告知书》。

  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却声称:该告知书只是“建议”李先生自行拆除违反法律建筑,究竟是否拆除李先生具有完全自主决定权;该告知书既没有强制限制李先生的法定权益,也没有增加相对人的法定义务;对李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然而,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通过《自行拆除违反法律建筑告知书》将李先生房屋认定为违反法律建筑,并企图依此拆除李先生的房屋,这难道还不是对李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吗?

  律师据理力争:被告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并没有举证证明李先生所使用的土地不是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当中,也没有本村村民不得出租宅基地的禁止性规定,农民空闲的宅基地有偿的向本村村民转让、出租是符合国家政策的。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没有调查及证据证实,显然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责令限期拆除违反法律建筑告知书将李先生房屋认定为违反法律建筑,对李先生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具有可诉性。

  本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关于涉案告知书是否是可诉的行政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城管局对李先生作出告知书,认定李先生房屋系违反法律建筑并限一日内自行拆除,对李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法院认为,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向法院提交认定事实、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城管行政执法局未进行任何调查认定李先生房屋系违反法律建筑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先生要求撤销城管执法局对其作出的《自行拆除违反法律建筑告知书》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李先生作出的临城管告字[2017]第×号《自行拆除违反法律建筑告知书》。

  律师提示警醒我们,拆迁诉讼涉及到的法律条文、政策很复杂,绝不是搜索一下法律条文或者凭借权威学者对法律的解读就能够打赢官司的。希望广大的被拆迁人不要拿自己的重大利益当儿戏、当自己法律水平的试验品,一定要找专业的长期做拆迁诉讼代理的律师帮助解决。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