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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案例

北京:阻车桩安装不得妨碍行人通行安全

来源:客户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10 16:41:44

  日前,北京市城市管理委组织编制的北京市区域标准《城市道路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北京青年报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规范》将近年来逐渐现身街头的快递柜、电瓶车充电柜、具有垃圾分类功能的废物箱、阻车桩等新兴城市家具纳入规范中。同时,首次对城市家具提出了“分区管理”“分级处置”的要求,对于城市家具出现的问题,按照“特急、紧急、一般”三个级别进行分级处置。

  城市家具是指在城市道路中,为公众户外活动和城市管理服务的各类公共设施的总称,分为护栏类、箱柜类、杆体类、标牌类、亭站类、其他类共6大类27小类。

  城市家具应如何设计、如何设置?《规范》提出,城市家具外观、体量、材质、色彩设计应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还应与周边道路、市政设施、建筑和绿化等统筹布局、协调统一,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最大限度地考虑老年人、儿童以及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使用需求,进行无障碍设计。

  不过,城市家具也不能随意设置。各类城市家具应严控数量,减少占用公共空间。设置城市家具不得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居住、采光、通风、通行,不得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和其他污染,不得产生架空线。另外,设置城市家具还应严格避让古树名木,在古树保护范围内严禁设置城市家具。此外,《规范》特别提出,人行道内设置城市家具不得影响消防救护和安全疏散。

  为了避免城市家具“堵路”,《规范》提出,设置城市家具后,各级道路的人行道也要保证行人有效通行。以城市道路以下等级的街巷、胡同等道路为例,有机动车通行的路段,城市家具设置后,供行人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1.5米;商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集中路段,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4米。

  除了人们熟知的交通护栏、公交候车亭、座椅等设施外,《规范》将近年来逐渐现身街头的快递柜、电瓶车充电柜、具有垃圾分类功能的废物箱、阻车桩等新兴城市家具也纳入规范中。

  例如,废物箱在设置时,应具备垃圾分类功能。设置在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特色街区、城市门户区等特色风貌区的废物箱宜进行专属设计,与周边历史风貌协调。垃圾分类驿站应具备四品类垃圾投放收集、宣传教育等必要功能,宜采用智能技术,提升居民分类投放的便利化、人性化水平。

  快递柜和电瓶车充(换)电柜(桩)在进行位置选择时,应优先设置在居住小区、建筑前区内。其中,电瓶车充(换)电柜(桩)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或建筑物雨水管口等附近,宜靠近消防站、消火栓或水源;也不应占用人行通道、盲道、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等位置。

  而阻车桩也不能“想设就设”。例如,临墙处、有线杆等处不应设置阻车桩,已设绿化带、人行护栏的人行道也不应设置阻车桩。且阻车桩的设置不得妨碍行人通行安全,不得侵占盲道、非机动车道,距离人行道路缘石及盲道边缘不小于0.25米。

  城市家具既要设好,也要管好。《规范》提出,城市家具应由城市家具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由城市家具产权单位或养护单位负责维护管养,并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更换城市家具时,原有城市家具应及时拆除,防止功能重复、设置杂乱的情况。

  不仅应按照重要功能区域、重点城市街区和一般区域进行分区管理,城市家具问题还根据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城市运行、市容环境等的影响程度,应分为特急、紧急、一般三个级别进行处置。

  其中,“特急”指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城市运行造成或会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及重要功能区域城市家具问题,应在发现后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2小时内完成处置,确保消除危险和隐患。而遇“紧急”问题,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完成处置。遇“一般”问题,如只是清洗粉饰等简单易处置的问题,应在发现后3个自然日内完成处置;别的问题则应在发现后7个自然日内完成处置。

  日前,北京市城市管理委组织编制的北京市区域标准《城市道路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北京青年报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规范》将近年来逐渐现身街头的快递柜、电瓶车充电柜、具有垃圾分类功能的废物箱、阻车桩等新兴城市家具纳入规范中。同时,首次对城市家具提出了“分区管理”“分级处置”的要求,对于城市家具出现的问题,按照“特急、紧急、一般”三个级别进行分级处置。

  城市家具是指在城市道路中,为公众户外活动和城市管理服务的各类公共设施的总称,分为护栏类、箱柜类、杆体类、标牌类、亭站类、其他类共6大类27小类。

  城市家具应如何设计、如何设置?《规范》提出,城市家具外观、体量、材质、色彩设计应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还应与周边道路、市政设施、建筑和绿化等统筹布局、协调统一,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最大限度地考虑老年人、儿童以及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使用需求,进行无障碍设计。

  不过,城市家具也不能随意设置。各类城市家具应严控数量,减少占用公共空间。设置城市家具不得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居住、采光、通风、通行,不得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和其他污染,不得产生架空线。另外,设置城市家具还应严格避让古树名木,在古树保护范围内严禁设置城市家具。此外,《规范》特别提出,人行道内设置城市家具不得影响消防救护和安全疏散。

  为了避免城市家具“堵路”,《规范》提出,设置城市家具后,各级道路的人行道也要保证行人有效通行。以城市道路以下等级的街巷、胡同等道路为例,有机动车通行的路段,城市家具设置后,供行人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1.5米;商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集中路段,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4米。

  除了人们熟知的交通护栏、公交候车亭、座椅等设施外,《规范》将近年来逐渐现身街头的快递柜、电瓶车充电柜、具有垃圾分类功能的废物箱、阻车桩等新兴城市家具也纳入规范中。

  例如,废物箱在设置时,应具备垃圾分类功能。设置在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特色街区、城市门户区等特色风貌区的废物箱宜进行专属设计,与周边历史风貌协调。垃圾分类驿站应具备四品类垃圾投放收集、宣传教育等必要功能,宜采用智能技术,提升居民分类投放的便利化、人性化水平。

  快递柜和电瓶车充(换)电柜(桩)在进行位置选择时,应优先设置在居住小区、建筑前区内。其中,电瓶车充(换)电柜(桩)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或建筑物雨水管口等附近,宜靠近消防站、消火栓或水源;也不应占用人行通道、盲道、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等位置。

  而阻车桩也不能“想设就设”。例如,临墙处、有线杆等处不应设置阻车桩,已设绿化带、人行护栏的人行道也不应设置阻车桩。且阻车桩的设置不得妨碍行人通行安全,不得侵占盲道、非机动车道,距离人行道路缘石及盲道边缘不小于0.25米。

  城市家具既要设好,也要管好。《规范》提出,城市家具应由城市家具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由城市家具产权单位或养护单位负责维护管养,并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更换城市家具时,原有城市家具应及时拆除,防止功能重复、设置杂乱的情况。

  不仅应按照重要功能区域、重点城市街区和一般区域进行分区管理,城市家具问题还根据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城市运行、市容环境等的影响程度,应分为特急、紧急、一般三个级别进行处置。

  其中,“特急”指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城市运行造成或会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及重要功能区域城市家具问题,应在发现后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2小时内完成处置,确保消除危险和隐患。而遇“紧急”问题,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完成处置。遇“一般”问题,如只是清洗粉饰等简单易处置的问题,应在发现后3个自然日内完成处置;别的问题则应在发现后7个自然日内完成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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